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三讀通過,最高法院審判影音原則公開
立法院於6月27日三讀通過《法院組織法》修正案,正式對法院審判過程的公開透明性邁出新步伐。根據修正內容,未來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在公開進行訴訟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,錄音、錄影將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。然而,修法也設有相關但書與例外條件,部分案件或情形則不在公開播送之列。
此次修法明確規範,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,或可能造成個人生命、身體、隱私、營業秘密等權益重大損害時,法院可裁定不予公開播送。此外,法條列舉五種不公開播送的案件,包括依法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、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、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、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,以及適用《家事事件法》、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、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》或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審理的案件。
為兼顧當事人及相關人的權益,修法增加保護條款。若有危害個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隱私或財產,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的情事,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,將相關影像或聲音進行變聲、變像處理,或以無法直接識別當事人的方式公開。
雖然一、二審法院(如高等法院、地方法院)的錄音、錄影原則上不公開播送,但若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高度關注,經衡酌公共利益、審判程序公平性及參與人權益後,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,亦可裁定適當方式公開相關錄音、錄影。針對上述裁定,利害關係人可提起抗告。
修法同時規定,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必須於公開法庭進行,但現行法庭空間有限,無法容納合理旁聽人數時,法院可透過科技設備,將現場聲音、影像同步傳送至法院內其他適當空間,供旁聽。若公開有妨害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,則法院可決定不予公開。
本次立法過程,引發各界激辯。司法院方面主張,擔憂全程直播恐讓法院影音內容被不當使用。但修法倡議者認為,此舉有助提升國人對司法公信力,也呼應憲法法庭早已實施直播的現狀。儘管相關法案在立法院未經長時間委員會審議,卻仍在藍白聯手推動下順利過關。
此次修法落實司法公開與透明,象徵台灣法院制度一大變革,未來最高審級審判程序將迎來新時代。
智新聞